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文章/杨晋华(一)案情简介2017 年 5 月,海南某渔政管理站就某岸线修复暨岸滩补砂工程公开招标,某案外人公司中标成为设计施工总承包人。2017 年 10 月 31 日,该总承包人与朝阳某工程公司(分包人)签订《岸滩补砂工程施工合同》,将岸滩补砂工程分包给朝阳某工程公司。同日,朝阳某工程公司又与三亚某实业公司(实际施工人)签订《岸滩补砂工程劳务分包合同》,将案涉工程全部转包给三亚某实业公司施工,合同约定按实际工程量结算。三亚某实业公司依约进场施工,2018 年 6 月完成全部工程。2018 年 6 月 12 日,总承包人与朝阳某工程公司签订计量单,确认案涉工程量为 51 万立方米,并按 85% 比例支付进度款。但三亚某实业公司与朝阳某工程公司就工程量未能达成